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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公司的經營範圍

法律分析:勞務派遣公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橋梁,幫助勞動者找工作,幫助用人單位找勞動力,解決雙方的需求。因此,勞務派遣公司的服務業務範圍緊緊圍繞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具體服務業務範圍如下:

1,提供國家人事勞動政策法規宣傳咨詢服務;

2.為招聘和引進所需人才提供服務,包括處理大學畢業生的接待;

3、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負責人事行政關系管理、人事檔案及相關人事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定和整理;

4、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專業技術資格的認定和評審工作;

5.辦理派遣人員的聘用、終止和合同驗證;

6.向派遣人員支付工資和福利,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7.派出人員辦理社會統籌保險和商業醫療補充保險,並辦理繳費手續;

8、按有關規定為派遣出國人員進行政審、申領許可證和出具各種文件依據的檔案;

9.協助處理派遣人員的解聘、解聘後的晉升和再就業;

10,承辦其他人事管理相關事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並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勞務派遣業務。勞務派遣用工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勞務派遣公司作為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不少於兩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派遣勞動者到實際提供崗位的用工單位從事輔助性、替代性或者臨時性工作的壹種用工形式。勞務派遣公司應當在勞動者未被派遣勞動期間,按照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務派遣制度的特殊性在於勞動力的雇傭與勞動力的使用是分離的。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公司並不雇傭勞動者,而是由用人單位實際提供工作崗位和工資。實踐中,由於門檻低,規範不統壹,市場上的勞務派遣公司魚龍混雜,不規範。壹些勞務派遣公司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同時,承諾提供經過嚴格培訓、經驗豐富的各類勞動力,收取管理費並從農村大量招聘農民工,以介紹工作、收取工資等名義克扣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壹些勞務派遣公司為了逃避繳納社保和納稅義務,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只與勞動者簽訂中介服務合同和勞動用工合同。勞動者面臨著舉證難、無追索權等維權難題。新《勞動合同法》將勞務派遣公司註冊資本從5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以上,提高了公司經營規模的門檻。更重要的是,增加了勞務派遣的行政許可。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是指政府勞動主管部門依法對勞務派遣公司的資質和業務經營能力進行預審,許可符合法定條件、符合基本條件的人員執業。對許可的勞務派遣單位進行公示,也有利於勞動者和社會用工單位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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