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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國際商法和國際貿易法的關系

即不是獨立的、不同的,不是同壹個學科不同的名稱。而是中國法學乃至西方法學在這壹領域的不同階段和成就。

1,國際經濟法是指國家之間的調整;國際組織之間;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其他國家的國家和私人之間的關系;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的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隨著國與國之間的貿易和經濟往來的日益增多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幹預日益增加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壹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出現了大量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並以國家間條約的形式出現。

作為壹門學科,國際經濟法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的。

2.國際商法: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調整的對象是各國商業組織在跨國經營中形成的國際商事關系。

3.國際貿易法是調整不同國家之間的商品交易關系以及附屬於這種交易關系的其他關系,即國際商品運輸、保險、支付結算、調解和仲裁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隨著國際貿易法在國際貿易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該學會出版了各種與國際貿易法相關的書籍。

擴展數據:

特性

1.就國際經濟法主體而言,不僅包括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還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實體。

2.就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而言,是廣義的國際經濟關系。

3、國際經濟法規範,是表現壹國調整對外經濟關系的立法,以及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中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

通過以上對國際經濟法特征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正是由於其獨特的主體、調整對象和相應的法律規範,才使其成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即獨立的司法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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