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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阻止妻子出軌有錯嗎?

1,張真是蠢。他妻子陳某出軌不是他自己的錯。他應該拿起法律武器讓妻子和第三者依法付出代價,用妻子的錯誤來懲罰自己,這不正是妻子和第三者想要的嗎?

2.配偶出軌了怎麽辦?

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不僅是道德規範,更是法律規定!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心。

夫妻壹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達到與他人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類似過錯的程度,另壹方提出離婚的,法院調解無效,應當依法離婚。

不僅如此,無過錯方還可以依法向無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同時,法院在分割財產時應當對無過錯方予以適當照顧。

以事實為依據是法律的基本原則。換句話說,維權成功的基礎在於證據是否充分!

所以,不僅要知道配偶出軌時可以維權,還要知道如何取證維權。

現實中,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可謂“五花八門”。親密的照片、錄音和視頻;雙方通信軟件的信件、私信、郵件、聊天記錄;配偶、第三方承認的書面材料,如“保證書”、“悔過書”;鄰居朋友的證言可以作為證據。

但是需要註意的是,單壹的證據很難證明壹方出軌,所以要準備盡可能多的相關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便於法官綜合判斷這些證據是否有利於證明出軌。

3.什麽是不作為犯罪?陳某沒有犯罪?

所謂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的直接規定,負有法定義務而拒絕履行的行為。情節嚴重或者惡劣的。比如父母對子女有法定的撫養義務,為了逃避責任而遺棄子女,這就涉嫌遺棄罪。

《民法典》第1059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也就是說,夫妻也有互相幫助的義務。違反互助義務,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犯罪!

這個案子是這樣的。與丈夫張相約而死,而在看到丈夫張跳江自殺,生命垂危的情況下,主觀上希望丈夫張去死。客觀上,其未盡到救助義務而選擇逃離現場,符合故意殺人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應當依法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體到本案,不作為殺人的危害性小於作為殺人,且被害人張系自殺,對自己的死亡存在重大過錯,故法院判處張的妻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4.最後,壹日夫妻感恩百日!張和都為自己壹時的糊塗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這也再次提醒各位朋友,依法理性處理感情糾紛,不要因為壹時沖動而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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