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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資產重組標準

重大資產重組的標準是:

(壹)購買和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總資產的50%以上;

(二)最近壹個會計年度購買或者出售資產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50%以上;

(三)購買或者出售的凈資產占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的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

購買、出售資產不符合前款規定標準,但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補充披露相關信息,停牌,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專業意見。

對於上市公司根據經營需要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要嚴格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不同情況進行認定。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需要經過法院的法律審查和認定。造成嚴重違法事實的,需要追究法律責任。

重組上市的認定標準(上市條件等同於IPO)。上市公司自控制權變更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導致上市公司發生下列根本性變化之壹的,視為重組上市:。科技創新板重大資產重組的認定標準。維持重組措施的總資產和凈資產不變,考慮科創公司收入可能較小的特點。對於營業收入指標,主要標準設定為:買賣資產的營業收入占科創公司營業收入的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控股公司購買、出售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壹)購買和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總資產的50%以上;

(二)最近壹個會計年度購買或者出售資產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50%以上;

(三)購買或者出售的凈資產占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的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

購買、出售資產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標準,但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補充披露相關信息、停牌、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或者其他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並披露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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