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邊遠艱苦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考生,在壹定期限內報名資格和考試合格標準可適當放寬,其法律職業資格另行管理。具體辦法由全國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確定。
參加當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測試成績達到國家統壹合格分數線或者放寬合格分數線的,合格成績在次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有效。
其中,達到全國統壹合格分數線的,可在報名參加主觀題考試時確認參加當年主觀題考試,符合放寬政策的,可同時申請放寬政策;放寬合格分數線,可以報名參加當年的客觀測試和主觀測試,也可以直接確認參加當年的主觀測試。
5.司法部司法考試中心-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放寬法律考試的地區政策是放寬報名資格和考試合格標準,對其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進行單獨管理。具體辦法由全國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確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組織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考生可以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考試。
放寬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地區,報名資格條件可放寬至高校本科學歷。這是壹項特殊政策,將在壹定時期內適用。
體現在兩個方面:(1)具有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無論是否法學專業,無論是否全日制,均可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不要求具有三年法律工作經歷;法學專科生已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可在放寬政策的適用地區和期限內報名參加法學考試,不受其取得學籍(考試)和畢業證書時限的限制。
法律依據:
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實施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在壹定時期內可以適當放寬邊遠艱苦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對其法律職業資格實行單獨管理。具體辦法由全國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確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組織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考生可以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