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可以投訴的事項包括:
(1)用人單位違反錄用、招聘員工規定。例如招募童工、收集抵押貸款風險和沒收身份證件。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有關規定的。如拒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解除後未按國家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支付生活補助等。
(三)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比如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勞動,未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等。
(4)用人單位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如加班、強制加班、不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等。
(五)用人單位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如克扣或無理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加班工資、拒不遵守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等。
(6)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比如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農民工不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責任由農民工承擔。
(7)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規定的。不依法為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8)未經工商部門登記的非法用工主體,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
(9)專業中介機構違反專業中介相關規定的。如提供虛假信息、違規收費等。
(10)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機構或者個人違反勞動能力鑒定規定的。如提供虛假鑒定意見、提供虛假診斷證明、收受當事人財物等。
(11)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了其勞動保障的其他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