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責任:1。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和股東的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股東的非貨幣出資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3.壹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個人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足額繳納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五、發起人的非貨幣出資額明顯低於章程規定的數額時,其他發起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6.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設立時,發起人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7.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認股人繳納的認股款、認股款的返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八、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九、公司投資於其他企業,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五十七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壹、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壹個自然人股東或者壹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第六十三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