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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項證據規定屬於刑事證據制度的創新和完善。

在趙作海案余熱未消之際,公檢法等國家五部門聯合發文,規範“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的相關問題。

針對近年來司法實踐中,特別是死刑案件實際辦理中存在的非法證據收集、審查、判斷、排除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簡稱“五部門”)近日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關於辦理死刑案件證據的規定》)和《關於辦理死刑案件證據的規定》。

五部門有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從總體內容和框架來看,這兩個規定是全新的,是我國刑事證據制度的創新和突破。”

刑事訴訟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樊崇義教授也在《法制日報》上表示,上述兩個規定對刑事證據的收集、審查、定案作出了詳細規定,從程序救濟、制裁等方面完善了法律制度,也完善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立法框架。也是我國刑事訴訟從粗放型走向精細化的重要舉措。

這兩項規定的核心概念是“證據”。據了解,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從65438修訂到0996,關於證據的規定只有八條。14以來,這八項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暴露出原則性、概括性、可操作性差的缺點,也導致壹些刑訊逼供、以口供為根據的案件出現,導致壹些冤假錯案的發生。

壹位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告訴記者,中國有類似“命案必破”的傳統,這可能導致兩種結果:壹是隱瞞重大犯罪;第二,張觀·戴笠匆忙結案。但是,最近的趙作海案,無論是法學界還是法律界都傾向於認為這是壹個混亂的案件,這基本上意味著這個案件沒有按照規定的程序處理。

這次兩個條例的出臺,就是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其中,《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特別強調了死刑案件最嚴格的證據要求。正如五部門相關負責人所說,死刑案件事關人命,在認定事實和采信證據上絕對沒有錯誤。要確保死刑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和適用法律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其中,制度保障是非法證據的排除,突出了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的排除規則。通常,非法言詞證據包括實體侵害,如刑訊逼供;如果程序違法,比如偵查人員違反規定,就應該壹人(至少兩人)取證。壹般來說,違反程序取得的言詞證據應當在實踐中加以補充和完善。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依法應當予以排除。(田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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