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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民法學校承擔以下責任:

新民法典於2021,1生效,侵權責任法有效期至2020,12,31。屆時,與民法典相抵觸的條款將失效,被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所取代。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時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壹)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向學生提供的學校工具、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存在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治安、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未能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有關標準和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且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明知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教育教學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適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殊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適合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給予必要關註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造成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違反崗位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負責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時,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

(十壹)擅自離校等直接關系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信息,被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致使未成年學生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受到傷害的;

(十二)學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學校承擔責任的情況。有十二種情況,最後壹種多為底部條款。壹般在中小學或幼兒園就讀的都屬於未成年人,作為學校對其人身安全負有壹定責任,尤其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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