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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新勞動法規定國慶假期多少天?什麽時候有帶薪假期?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家法定節假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條規定,國慶節放假三天(65438+10月1、2、3),上班前三天分三次帶薪,沒有規定國慶節帶薪休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條:全體公民放假:

(壹)新年,放假1天(10月1天);

(二)春節,放假3天(正月初壹、初二、初三);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天);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天);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節當天);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節當天);

(7)國慶節,放假3天(65438+10月1、2、3)。

擴展數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壹用人單位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的,應當計算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職工為新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未休年休假天數按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個完整天數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第六條探親假、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職工依法享受的,因工傷停工留薪期不計入年休假。

第七條職工享受寒暑假超過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第十條用人單位未經職工同意拒絕安排年休假的,或者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向職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天數日工資的300%,其中包括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第十壹條計算年休假工資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月工資除以帶薪天數(21.75天)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年休假工資前,職工扣除加班費後的月平均工資12個月。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對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度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算和支付辦法按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壹年內未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勞動者當年的工作時間折算年休假天數,支付年休假工資,但不足1滿日的折算部分工資不予支付。

用人單位當年已為職工安排年休假的,超過折算年休假的天數不予扣除。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約定的年休假天數高於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家法定節假日和紀念日的決定?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國政府網-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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