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輔警條例
第七條勤務輔警應當協助人民警察執法和其他警務工作;文職輔警從事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工作。
輔警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具有法律效力,執行職務的後果由其公安機關承擔。
第八條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輔警可以從事下列警務工作:
(壹)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依法受理和處理群眾求助,調解民間糾紛;
(三)治安巡邏、執勤;
(四)在車站、機場、碼頭等人員聚集場所開展安全檢查;
(五)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和被困人員;
(六)疏導交通,勸阻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收集交通違法信息;
(七)消防安全檢查;
(八)開展社會治安、交通安全、禁毒和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勤務輔警從事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工作,非人民警察領導時不得少於二人。
擴展數據:
警務輔助人員是公安機關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公安機關解決任務重、警力緊矛盾的現實選擇。他們在協助警察維護社會秩序、打擊違法犯罪、實施行政管理、服務人民群眾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輔警管理已被列入公安機關的重點研究課題和改革內容。
輔警的概念起源於海洋法律制度。美國、英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都是實行海商法的國家。海商法體系認為社會保障應該是官民共擔。所以在海商法體系的國家,民眾自己組織輔警,協助正規警察維持社會秩序。中國和香港以前是英國殖民地,輔警早就有了。
中國臺灣省還有壹種輔警,叫誌願警察。法國、德國、中國大陸和日本實行的大陸法系。傳統意義上的民法體系,堅持政府對社會治安負全責,沒有輔警。但由於社會現實的變化,逐漸建立了輔警,成立了輔警隊,探索輔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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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深圳經濟特區警務輔助人員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