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擴展數據:
騷擾電話管理條例
201、2018年7月30日,江西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江西省電信條例》,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電信用戶同意,不得向其撥打商業電話、發送商業電子信息。
電信用戶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禁止撥入特定騷擾或者廣告、詐騙電話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免費提供禁止撥入服務。該規定於6月10日生效。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和管理措施,規範主叫號碼傳輸,阻斷網絡改號電話運行,規範電信線路租用,不得擅自轉接國際電話,不得為非法網絡電話、改號電話提供接入服務。
2.2018年7月30日,工信部獲悉,工信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13部門印發《騷擾電話綜合整治專項行動方案》,決定自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底,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騷擾電話綜合整治專項行動,進壹步推進騷擾電話治理步伐。
3.2065438+2008年8月23日,工信部回復稱,目前騷擾電話治理已逐步進入“深水區”,單純控制溝通渠道難以取得進壹步明顯成效,源頭管理有待加強。對經警告後繼續非法經營、電話外呼擾民的,將依法處罰並公開曝光,堵住騷擾電話源頭。
4、2018 11.2、工信部近日印發《關於推進騷擾電話綜合整治專項行動的工作方案》,明確提出將全面加強通信資源管理,完善騷擾電話發現、舉報、處置流程,切斷騷擾電話渠道;
加強技術手段建設,提高防騷擾電話能力;全面動員各方面力量,規範電話營銷行為,建立騷擾電話長效管控機制,實現規範商業營銷電話、惡意騷擾電話、非法電話的目標。
參考鏈接:百度百科-騷擾電話
資源鏈接: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