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壹房多賣:出賣人在訂立合同後未告知買受人而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或者故意隱瞞已經出售的事實的,未能買到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與出賣人解除合同, 並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以補償買受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也可以要求出賣人賠償,但賠償金額不能超過已付房款的兩倍。
開發商賣壹房二廳會受到什麽處罰?
實踐中,有時出賣人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簽訂合同後,對後壹個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本案中,雙方房屋買賣合同均有效。但由於成立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合同中的買受人實際上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此時,兩個買受人所享有的債權性質是不同的:後壹個買受人由於其債權已經得到滿足,已經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因此享有因房屋所有權而產生的物權請求權。
壹房多賣,是指壹套房屋的所有權人就同壹套房屋先後與不同的購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多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當多個合同合法有效時,應根據合同履行的程度確定各買受人可以請求履行合同的順序。原則上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買受人可以優先獲得房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不能實現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的,不能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兩倍的賠償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在未告知買受人的情況下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
第9條規定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壹倍的賠償責任:
(1)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售給第三人或者房屋已經拆遷補償安置的事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