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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有哪些法律規定,如何防範債權轉讓的法律風險?

壹、關於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1.債權人可以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沒有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

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4.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相關的從權利,但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

5.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轉讓人的抗辯。

6.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享有對轉讓人的債權,債務人的債權先於或者與被轉讓的債權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如何防範債權轉讓的法律風險

(1)鑒於表見轉讓的風險,轉讓人在未收到受讓人的全部對價的情況下,不向債務人送達債權轉讓通知,也可以防止受讓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轉讓人的合法權益的風險。

表見讓與,即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時,即使讓與合同不成立或無效,債務人基於對通知事實的信賴而對受讓人的履行仍然有效。在表見轉讓的情況下,債務人向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債權人無權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二)受讓人對債權轉讓法律風險的防範

1.規避簽訂已過訴訟時效或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轉讓的風險。在與債權人談判時,受讓人應盡量聘請律師參與談判和調查。簽訂合同前,受讓方應聘請律師調查債務人的相關信息,如住所、財產狀況等,以免利益受損。

2.轉讓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和形式,要求債權人在合同簽訂後×日內通知債務人,並約定通知的形式。不要相信債權轉讓合同中陳述的謊言,如“債權人負責將債權轉讓的通知通知債務人,否則壹切風險和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或“無法通知債務人的,從對方收到的價款予以返還”。

3.為防止受讓方轉讓瑕疵債權,受讓方要求轉讓方對轉讓的債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4.為了避免債權的雙重轉讓,受讓人必須註意以下防範措施:

(1)建立債權擔保條款,如:債權人明確聲明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未被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強制執行或擔保的情況;在簽署本合同前,債權人未與第三方簽署本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合同;並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2)雙方* * *將債權轉讓通知書送達債務人簽字,或公證後郵寄給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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