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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感覺不痛還要簽?

家屬拒絕在無痛分娩書上簽字的主要原因是對無痛分娩,尤其是分娩鎮痛的麻醉不夠了解,擔心對胎兒有副作用。同時,無痛分娩的費用比較高,很多家屬認為沒有必要花錢。

“現在有些醫院要家屬簽字,主要是怕萬壹出事,會出現醫療糾紛。”北京白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錢慧雲告訴記者,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醫院需要家屬簽字同意。“醫療機構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相關人員的同意和簽字;不能征求患者意見的,應當征得家屬或相關當事人的同意並簽字……”

產婦要求無痛分娩,家屬拒絕簽字,醫院該聽誰的?錢慧雲說,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如果患者神誌清醒,能夠表達自己的意思,只要患者同意,醫院可以做手術。“根據我國法學理論和相關法律,當法律法規發生沖突時,以上位法為準。《侵權責任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排名為法律,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排名為行政法規。法律效力高於行政法規。所以應該先適用侵權責任法,患者自己的意見是第壹位的。”

謝指出,在意識不清的情況下,如果情況緊急,產婦必須進行無痛分娩或手術,但產婦家屬拒絕簽字。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因搶救垂危患者的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同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規定,醫務人員在搶救垂危病人等緊急情況下,盡到了合理的診療義務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機構要考慮產婦和胎兒利益的最大化,真正履行救命之責。

錢慧雲指出,在生命權面前,醫生需要考慮的是如何挽救生命,如何減輕患者的痛苦,而不是如何逃避責任和風險。為了更好地保護孕婦的權益,我們應該加大法律的宣傳力度。當行政法規與法律發生沖突時,應以法律為準,遵循生命權至上的原則。同時,需要在法律上進壹步明確和擴大手術簽字人的範圍,孕婦可以獨立行使簽字權。在孕婦無意識的情況下,不限於產婦的丈夫,孕婦的其他近親屬或關系人也可以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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