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依法切實保障村民自治,切實改進和加強以村黨支部為核心的村級組織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社會事業健康協調發展,根據《中國生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村黨支部是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是村級各項組織和工作的領導核心。村黨支部受鎮黨委領導。村民委員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必須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依法開展工作。村民委員會接受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協助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村經濟合作社是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村民行使集體資產的經營權。1
第三條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既要履行各自的職責,又要密切配合,團結壹致,規範議事。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壹)強化黨的領導原則,加強黨支部班子和黨員隊伍建設,提高黨支部的領導水平,堅持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黨支部領導村級各項組織和工作的制度和保障機制。
(二)保障村民自治原則,保證實行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保證實行民主選舉、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
(三)依法辦事原則,建立健全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制度,提高黨員幹部和群眾的法律意識,保證依法辦事的落實。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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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訴訟的內容和範圍
第四條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議事的內容和範圍如下:
(壹)本村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
(2)引導村民調整農業結構、發展農村經濟的相關政策;
(三)村集體經濟項目的論證、立項、投資、生產經營計劃;
(四)貫徹上級黨委、政府重要工作的有關指示、決定和部署;
(五)安排使用村會計、出納、保安、調解員、護林員、電工等人員:
(六)宅基地的整理和審批,土地征用的確定和使用權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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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村道、自來水和農村電力、水利等公益事業的籌資計劃和承包計劃。
(八)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九)以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名義提交的重要報告和需要上級黨委、政府采取和協調的事項;
(十)村務管理中的其他重大問題和其他需要共同討論的事項。
第三章審議方式和程序
第五條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議事的主要方式為村兩委聯席會議;村兩委聯席會議應根據村工作需要及時召開,原則上每季度不少於壹次。
第六條村兩委聯席會議由村黨支部書記召集並主持。參加會議的都是村委會成員。根據會議需要,非村兩委成員的黨員村民、婦女代表大會主任、團支部書記、主席等人員可以列席會議,或者邀請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