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單方降薪實際上是壹種克扣工資的行為。克扣是指用人單位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保質保量完成生產任務的勞動者不予支付或者不予支付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克扣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克扣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即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全部工資)。同時,如果勞動者的工資受到損失,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隨意降低員工工資是違法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私自降低員工工資的,從員工工資中扣除。如果克扣員工工資,員工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會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5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