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地下水管理,防止地下水超采和汙染,保障地下水質量和可持續利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管理,應當將地下水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采取控制開采、防止汙染等措施,保持合理的地下水水位,保護地下水質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統壹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調查和監測工作。使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管理,節約和保護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汙染。國務院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考核評價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和舉報破壞地下水的行為。對節約、保護和管理地下水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國家加強地下水節約和保護的宣傳教育,鼓勵和支持先進的地下水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
什麽是水行政主管部門?
中央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確定的負責水行政和水行業管理的各級水行政機關的總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和監督。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
法律依據:《取水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重新申請取水:
(壹)取水量或者取水量用途發生變化的(因水權轉讓導致取水量變化的除外);
(二)取水口的來源或者位置發生變化的;
(三)取水地點、數量或者方式發生變化的;
(四)回水所含主要汙染物及汙水處理措施發生變化。
第三十條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由原取水審批機關註銷其取水許可證。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停止取水滿2年且取水許可證有效期未滿的。經原取水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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