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刑事訴訟法對精神病人有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法對精神病人有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依照法定程序不負刑事責任,可能繼續危害社會的,可以強制醫療。

由於壹些很有代表性的案例引起了我國法律界對精神病人司法鑒定的爭議,追究精神病人法律責任的問題壹度成為網絡上的熱門話題,而大多數人對精神病人犯罪的理解其實過於簡單。讓我給妳介紹壹下。刑事訴訟法對精神病人有哪些規定?

1.刑事訴訟法對精神病人有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依照法定程序不負刑事責任,可能繼續危害社會的,可以強制醫療。

第285條

依照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實行強制醫療,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移送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醫療。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人民法院對有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保護性和限制性措施。

二、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如何劃分

1,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采取強制醫療措施。”由此可見:第壹,精神病人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取決於其在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第二,行為是否具有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根據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必須通過法定的鑒定程序來確認;第三,對因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而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不應當放任不管,而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也可以采取強制醫療的方式進行治療。

2.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二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類精神病人之間的部分精神病人。與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相比,這類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像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免除刑事責任。但作為精神病人,這種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畢竟減弱了。所以我國刑法規定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為刑事訴訟法對精神病人的規定主要包括司法鑒定和強制醫療,所以對精神病人進行司法鑒定的整個過程是非常嚴謹的。雖然確認為精神病人時,政府機關不必承擔法律責任,但必須采取強制醫療措施。否則這個精神病人以後可能會繼續做出壹些危害他人的嚴重行為。

  • 上一篇:什麽叫信息公開形式不公開?
  • 下一篇:行政行為的有效要件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