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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有效要件是什麽?

行政行為的有效要素包括:

(1)主體合法

主體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為的主體必須合法。主要包括:(1)機關簽發,即行政行為的主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2)人員合法,即實施行政行為的人員必須是具有合法行政職務,能夠對外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公務人員。(3)委托合法。行政主體將職權委托給其他組織和個人時,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

(2)權限合法。

合法權限是指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實施行政行為。這種法定的權限範圍主要包括性管轄事項、行政管轄區域、行政管轄級別、行政手段和方法等。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在這些方面的規定;受委托執行公務的組織和個人也必須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否則就是越權了。

(三)內容合法、適當。

內容合法、適當,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客觀、公正、可行。具體要求: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嚴格依法,公正合理,必須在事實和法律上具有可執行性。約束行為的內容符合法定母體的要求,而裁量行為不得超出法定範圍和範圍,符合法律的精神,不得濫用權利。

(4)意思表示完全真實。

真實意思表示是指對於單方行政行為,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必須完整、真實地反映其本意,不能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的情況下作出。對於雙方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也應當符合上述要求。意思不真實的行政行為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5)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性是指行政主體必須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實施行政行為。法律規定必須以特定形式、依照特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行政程序嚴重違法,可能影響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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