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執行人辯稱,當時去辦理工商登記的股東簽名不是自己的簽名。他說他不知道工商註冊的事,所以不想負任何責任。這個說法是真的嗎?為什麽?”是否成立,要看他能不能提供確鑿的證據,證明他在辦理股東登記手續的時候並不知情。如果他提供的證據能證明他並不知情,而是別人背著他隨意註冊的:他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他不能證明:還是應該賠償。
3.“聽證會上常用的辯護詞和套路?如果對方的觀點是正確的,如何反駁?怎麽反駁錯誤?不,這很好。怎麽反駁?如果我需要自己思考後才能做決定,我該怎麽說?”:
(1)聽證會上,只要讓他拿出證據,證明自己不是股東,證明自己當初的登記不合法,自己並不知情,然後由主持聽證會的法官確認證據是否充分,就不存在抗辯,只是套路固定:舉證、質證、確認。
(2)如果對方觀點正確:妳不反駁什麽?而且不是對方的觀點(對方的觀點已經確定:他不是股東,不承擔賠償責任)。主要是對方的證據是否真實、充分。妳主要看對方的證據,同時提出妳反駁他不是股東的觀點的證據。
4.“聽證會的法律地位是什麽?做出的決定?有法律效力嗎?”聽證由法院組織,作出的決定當然具有法律約束力:它直接決定了對被執行人的強制執行是否繼續。
如果聽證認為其“自己不是股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觀點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不予確認,則繼續執行其財產。如果聽證認為他們的證據充分,他的異議合理:當然會停止對他財產的執行,妳需要找到其他財產進行執行。
5.“如果聽證會的裁決對我們不利,有什麽補救措施嗎?如何進壹步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第壹,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追究登記他為股東的工商局的責任,請求行政賠償(但這條路很難走,再提起訴訟也要很長時間,且不說賠償請求能否支持,就算支持國家賠償金額也不行)。
二是請求執行法定代表人及其兒子的財產。如果他們轉移財產,可以找到他們轉移財產的證據,請求撤銷轉移。
補充:
1.按照規定,應當執行公司法人財產,但是股東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可以執行股東個人財產。我想和樓上的朋友討論壹下這個問題。
2.雖然他們是“相互勾結,逃避法律制裁”,但如果妳拿不出證據證明“事實上陳某是公司的股東”,那就真的沒辦法了。法院只認證證據。
3.如果反駁?反駁只能建立在找到證據證明陳某知情且股東登記真實、符合規定的基礎上。沒有證據,反駁就不被支持。
4.看另外兩個人(法人和他兒子)的名字在登記的時候是不是也是同壹個人簽的。如果是這樣的話,這三個人都是由同壹個人簽名的,而且他們都在陳某的身份證上,這應該是真的。或者找到陳某以股東身份參加公司會議的記錄,或者其他知情人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