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治安案件、群眾上訪、疏通道路交通、查處交通違法等非刑事執法活動時;
(二)正在實施盜竊、詐騙等非暴力犯罪,或者暴力犯罪情節輕微,以及實施上述犯罪後拒捕、逃跑的;
(三)發現犯罪行為人是孕婦、兒童的,但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4)行為人在人員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除未使用武器制止外,可能發生更嚴重危害後果的。
2.公安民警執行任務時應攜帶哪些物品?
1.處理和調查暴力犯罪;
2.逮捕、搜查、押解、傳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3.執行武裝巡邏任務;
4.在公安檢查站、檢查站執行武裝警戒和緊急任務;
5.在車站、機場、碼頭、港口等重點部位和區域執行武裝定點執勤任務;
6.開展重點區域入戶調查、核查等反恐防暴任務;
7.省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3.什麽情況下必須得到特批才能佩槍?
(1)進入北京市區,須經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執行安保任務需要乘坐民航飛機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三)佩帶狙擊步槍、班機槍跨越公安機關管轄區域的,應當經上壹級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
(四)省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4.攜帶槍支需要註意什麽?
(1)未裝子彈時打開槍保險,裝子彈時關閉槍保險;
(2)穿著警服佩戴手槍時,應當使用標準的槍套和槍支輪廓;
(3)便裝佩戴手槍時,應選擇便攜式槍套;
(4)穿警服佩帶長槍時,應使用標準槍帶,以肩槍、背槍或槍。
5.攜帶槍支應遵守哪些規定?
(1)攜帶人民警察證和持槍許可證(執行特定偵查任務除外);
(二)除執法辦案需要外,不得進入娛樂場所;
(三)禁止飲酒或者參加非警務活動;
(四)發生槍支丟失、被盜或者其他事故的,應當立即向槍支發放部門和事發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
(五)省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武器使用條例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
(壹)發現犯罪行為人是孕婦、兒童的,但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2)犯罪分子在人員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場所,除非使用武器制止,會發生更嚴重的危害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