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要明確申請人與申請確認無行為能力的公民之間的法律關系。其次,應當明確公民無行為能力的原因、情形和主要過程。再次,要明確無行為能力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的原因。首先要明確,公民主張能力是法律賦予的壹種資格,通過自己的行為,如簽訂合同行為、商事行為、贈與行為、委托行為等,取得民事權利,永遠承擔民事義務。由於行為能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壹種資格,當喪失行為能力時,應當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確認。只有當法律確認公民無行為能力時,其行為才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行為對社會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我不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申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提供鑒定理論,作為法院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的依據。應當以經過審查的可靠的鑒定理論作為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的依據。其次,要結合事實和其他證據闡明理由。法院也會通過壹系列審核,申請認定壹個公民是否真的應當無民事行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會向該公民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認定壹個公民為無民事行為。結尾應寫四項,註明請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名稱:附件名稱及份數;申請人簽字蓋章,如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姓名及公章;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申請書的撰寫應當以事實和說明為依據。解釋的時候要把時間、原因、癥狀、情況、過程、結果以及朋友之間的法律關系說清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除申請人以外,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代理。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壹人為代理人。如果公民的健康狀況允許,還應當征求他的意見。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應當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根據的,判決駁回申請。
第壹百九十條人民法院根據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其監護人的申請,確認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