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對國務院辦公廳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能否認定為刑法中的“國家規定”進行了統壹規範。為做好相關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準確把握刑法有關條款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認定標準,依法懲處犯罪,統壹法律適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根據《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刑法中的“國家規定”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其中,“國務院規定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決定,通常以行政法規或國務院發布文件的形式。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發布的文件,符合下列條件的,也應視為刑法中的“國家規定”:(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或者與有關行政法規不相抵觸;(2)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或國務院批準;(3)刊登在國務院公報上。
二、各級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對有關案件中涉及的“違反國家規定”,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準確把握。規定不明確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認真認定。違反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行為,不得認定為“違反國家規定”。對被告的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有爭議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請示最高人民法院。
三、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非法經營犯罪案件中,要嚴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適用範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相關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請示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