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創說。即法律是上帝創造的,比如自然法和神法,人的法律是從自然法衍生出來的,或者是從神法衍生出來的。
(1)在西塞羅看來,自然法作為最高的理性來源於上帝的理性,人的法來源於自然法。
(2)中世紀神學家奧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來自上帝的永恒正義和永恒法,即神法;人法服從神法,來源於神法。
(3)中國古代也有類似的認識,比如認為法源於天。
(2)暴力理論。也就是說,法律是暴力鬥爭的產物。比如中國法家代表人物韓非子,認為“民窮財貨,民爭因勞”,所以有壹個規律,沖突只有在有鬥爭和暴力的時候才需要解決。
(3)契約理論。該理論認為,在人類進入政治社會之前就有自然狀態,沒有國家,沒有法律,但存在壹些危及人類發展的因素。為了安全和進壹步發展,人們相互訂立契約,放棄部分自然權利,從而進入政治社會。這份合同就是法律。17和18世紀的大多數古典自然法學者都持這種觀點。
(4)發展理論。該理論認為,法律是人類物質、精神或歷史傳統進化發展的結果。
黑格爾認為,只有絕對精神發展到自然階段,才有人類,人類精神的發展產生了法律。
(2)民族精神論者提出法律來源於民族精神或歷史傳統。
(5)合理管理理論。許多法律社會學家持這種觀點,認為壹個群體的法律秩序是基於理性管理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代表人物是美國法律社會學家塞爾茲尼克。
2.馬克思主義關於法律起源的理論
法律(1)根本不存在。法律是人類社會發展到壹定階段產生的,它經歷了壹個長期的發展過程。
(2)在原始社會,社會組織形式經歷了原始集團、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的發展,調整社會關系的規範是道德規範、宗教規範和習慣,與階級社會的規律有著根本的區別。
(3)原始社會後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出現了私有制,出現了階級的劃分,出現了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