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制漿造紙工業企業水汙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為了促進區域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促進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工業生產技術和汙染控制技術的發展方向,本標準規定了水汙染物的特別排放限值。
本標準中汙染物排放濃度均為質量濃度。
制漿造紙工業企業按照相應的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汙染物(包括惡臭汙染物)和環境噪聲,產生的固體廢物按照國家固體廢物汙染控制標準進行鑒別、處理和處置。
本標準首次發布於1983,第壹次修訂於1992,第二次修訂於2001。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
1.根據實施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履行國際公約和環境保護管理執法的需要,調整了排放標準體系,增加了排放控制的汙染物項目,提高了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規定了汙染物排放的監測要求和水汙染物的達標排放;
3.將可吸附有機鹵素指標調整為強制性項目。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造紙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 3544-2001)、《關於修訂造紙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環發[2003]152號)廢止。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制定。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山東省環境保護局、山東省環境規劃研究院、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山東省環境保護科研設計院等單位。
本標準於2008年4月29日獲得環境保護部批準。
本標準自2008年8月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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