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屬於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半年內出;
2.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結果的,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出來;
3,如果屬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60天內出來。
勞動仲裁結果出來後,也就是仲裁裁決書下達後,如果雙方在15日內不服,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雙方在15日內未提出申訴,裁決生效,申請人可持裁決書到單位執行。對裁決支持的請求,單位拒不支付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時間為6個月左右。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行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