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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和完善失信約束制度的六項措施

幾天前,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完善失信制度和社會信用體系,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支持。會議決定,堅持依法合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清單管理,規範完善失信制度,有序健康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明確六項措施。接下來,我們來具體看壹下。

第壹,科學界定征信納入範圍和程序。

將具體行為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須嚴格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實行目錄管理並公開。行政機關對失信行為的認定,必須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為依據。

二是規範信用信息披露的範圍和程序。

信用信息是否可以享有和在什麽範圍內公開,應當堅持合法和必要的原則,在編制信用信息目錄時予以明確。

三是規範了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標準。

按照有關規定,嚴格限於對嚴重危害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公平市場競爭秩序和正常社會秩序負有責任的主體,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擴大。具體鑒定應嚴格履行程序。

四是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確保懲戒力度相當。

減少失信主體權益或者增加失信主體義務的懲戒措施,必須以失信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依據,輕重適度。不得隨意增加或者加重處罰,不得強制金融機構、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新聞媒體等。來懲罰不可信的主體。

五是建立有利於自我糾錯的信用修復機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失信主體按照規定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對符合修復條件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從失信名單中除名。

六是加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

嚴格信用信息查詢權限和程序,嚴厲查處泄露、篡改、損毀、竊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謀取私利的行為,嚴厲打擊非法征集和出售信用信息行為。

會議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已出臺的失信認定、記錄、披露、懲戒等措施,對不符合規定的要及時規範。

分析人士指出,近年來,中國在紮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壹系列有力有效的探索和實踐。上述六項措施對當前社會各界反映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有利於促進社會信用體系規範有序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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