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如下:
1.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來信、來電、來訪等形式,向相應的國家機關舉報信訪受理範圍內的事項。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
3.通過信件反映問題,需要寫明郵寄地址和郵政編碼。告狀、申訴、控告、檢舉信,需要寫清楚被反映人的姓名、單位、事實和投訴要求。
4、通過走訪反映問題,必須到指定的接待室。除非有特殊原因或緊急情況,應先向責任歸屬的機關或單位報告。
5.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信息時,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舉報。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引發信訪的矛盾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壹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辦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信訪辦公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壹)受理、交辦和轉發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來信來訪;
(四)監督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情況;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改進政策和工作的建議;
(六)指導同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追究信訪工作失職瀆職責任人的責任,並在壹定範圍內予以通報。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