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沒有試用期。
試用期的定義:指勞動合同中包含的,勞動關系仍處於非正式狀態時,用人單位考核員工是否合格,員工知道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的期間。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對於這壹規定,很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並不完全理解,因此在約定試用期時違反了相關規定。
定義:試用期的定義:是指勞動合同中包含的,勞動關系仍處於非正式狀態時,用人單位考核員工是否合格,員工知道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的期間。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對於這壹規定,很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並不完全理解,因此在約定試用期時違反了相關規定。
所謂試用期,也稱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供雙方相互了解和選擇。目的是讓工人和雇主互相檢查,以決定是否
不是,建立勞動關系。《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壹詞表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約定的嗎?
單位協商確定。但只要協商約定了試用期,就必須遵守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工資待遇:使用期間工資為正式工資的80%。
福利:公司的很多福利可能只有正式員工才能行使。
所謂試用期,也稱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供雙方相互了解和選擇。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互相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二字說明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只要協商約定了試用期,就必須遵守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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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中有關試用期的規定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