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力資源就業服務中心是集人才交流、人才引進、就業失業管理、勞務交流、人事外包、人才派遣、人事代理、檔案管理、人才評價、畢業生就業指導等服務功能於壹體的人力資源管理和服務機構。
3.人力資源服務中心的職責:
(1)宣傳貫徹國家就業再就業政策,認真落實就業再就業政策。
(2)全面掌握轄區內城鎮失業人員、下崗職工、農村勞動力等人力資源,掌握企事業單位用工需求,建立基礎信息庫。
(3)協調指導區域人力資源分市場,做好就業和再就業政策。
(四)負責職業開發、職業介紹統計和供求分析,提供職業指導、就業指導、求職登記和就業推薦等職業介紹服務。
(5)負責公益性崗位和組合式小額擔保貸款項目的開發和崗位補貼、社保補貼的申報。
(6)負責創業項目的開發、收集和評估。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和創業意願人員檔案庫;引導創辦公益性社區創業實體;為各類人員提供創業指導服務。
(7)組織各類培訓,做好勞務輸出和工單培訓。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適用性,註重培訓與就業再就業的有效結合,建立健全培訓、就業、再就業的互動機制。
(8)開展勞務交流,提供就業政策咨詢。采取經驗交流會、展銷會等宣傳形式,為創業者提供創業經驗交流。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