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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的適用範圍

競爭性談判的適用範圍: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內的貨物和服務,未達到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達不到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

3.符合公開招標標準並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的貨物和服務;

4、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

競爭性談判過程:

1,組建談判團隊。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規定談判程序、內容、合同草案條款和評估交易的標準;

3.確定受邀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

4.談判。談判小組的所有成員都集中精力與單壹供應商談判;

5.確定交易的供應商。

綜上所述,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直接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就采購事項進行談判的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

競爭性談判采購應遵循以下程序:

(a)建立壹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規定談判程序、內容、合同草案條款和評估交易的標準。

(三)確定受邀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至少三家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4)談判。談判小組的所有成員都集中精力與壹家供應商談判。在談判過程中,任何壹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等信息。如果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化,談判小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最終報價,采購人應按照滿足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對等、報價最低的原則,從談判小組提出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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