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園欺淩是:
(1)指壹方故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網絡等方式欺淩或侮辱對方,造成對方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的事件;
(2)校園欺淩多發生在中小學。校園欺淩分為單人實施的暴力、少數人實施的暴力和多人實施的暴力;
(3)實施環境區域多為校園周邊或人少的僻靜場所,甚至在校園公共區域公然欺淩,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二、校園欺淩涉及哪些行為?
校園欺淩行為有以下幾種類型:
1,稱受害人為侮辱性綽號;指責被害人無用,侮辱其人格;
2.對受害者的反復人身攻擊。拳打腳踢、掌摑、磕碰絆倒、揪頭發;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擊受害者。;
3、幹涉被害人的個人財產、課本、衣服等。、損害或通過它們嘲笑受害者;
4.欺負者明顯強於受害者,欺負發生在受害者未能保護自己的時候;
5.散布關於受害者的負面謠言和流言蜚語;
6.恐嚇或者強迫被害人做自己不願意做的事情,威脅被害人服從命令;
7、讓被害人陷入困境,或使被害人招致懲罰;
8、對受害人的外貌、性取向、宗教、種族、收入水平、國籍、家庭或其他進行誹謗、嘲笑、貶損性評論;
9.黨派性:孤立、抵制或排擠受害者;
10,敲詐勒索:勒索錢財或貨物;
11.畫侮辱性圖片,寫侮辱性文字;
12,網絡霸淩,即在博客或論壇上發表帶有人身攻擊的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