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當庭作出判決的,二審法院的判決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並於二審送達之日生效,即壹審法院原判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壹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擴展數據:
二審處理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第191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應當根據第壹項所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決,重新判決,並在判決書中明確改判的依據和理由。
3.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二審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壹審法院重審。
4.發現第壹審法院有下列違法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1)違反《公審法》的規定。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的。
(4)司法組織的組成不合法。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參考鏈接:百度百科_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