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七條工資支付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壹)工資的分配形式、項目和標準以及確定和調整辦法;
(二)工資支付的期限和日期;
(三)加班、延長工作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和支付方式;
(四)工資的扣繳、支付和扣除;
(五)其他相關事項。
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查詢工資支付制度的內容。
第八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依法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用人單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實際支付的工資高於當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實際支付的工資視為與勞動者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第九條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就工資支付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協議。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確定的工資支付周期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工資,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工資。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時確定。實行計件工資制或者按照完成壹定工作任務支付工資的,可以按照計件工資或者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約定工資支付期限,但支付期限超過壹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每月支付工資。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每月支付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結算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