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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案例:英伊石油公司案和卓長仁劫持案。

英國-伊拉克石油公司案

1.根據《條約法公約》,條約是國際法主體之間的協定,非國際法主體之間的協定不能構成條約。本案中,伊朗政府只是與壹家英國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簽訂了協議,而不是與英國政府簽訂,因此該特許權協議在國際法上不能構成條約。實際上,特許權協議只是壹個政府與外國法人之間的特許權合同,與英國。

2.政府與外國公司簽署的合作開發其自然資源的協議的法律性質是合同(特許權合同)。本案中,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協商交換對價,根據締約國的立法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並經締約國政府按法定程序批準。因此,該合同在國內法上具有合同性質,應受國內法調整。3.壹國政府無權改變與外國公司合作開采其自然資源的協議,或

政府應為其出於公共目的單方面廢除本協議承擔相應的國際責任。

二、卓長仁劫持案

1.韓國及時將被劫持的96架民用飛機、機組人員和乘客從中國交還給中國政府,符合《海牙公約》的規定。

2.韓國拒絕引渡卓長仁等罪犯並不違反國際法。因為中韓沒有外交關系,更不用說沒有引渡條約。根據《海牙公約》的規定,韓國作為被劫持飛機的降落國,對卓長仁等劫持民用飛機的犯罪行為也有管轄權。當兩國之間沒有引渡條約時,被請求國有權“自行選擇”是否以《公約》作為引渡的依據。而且韓國方面已經根據“不引渡即起訴”的原則起訴了卓長仁等犯罪分子,並根據其國內法做出了相應的判決。應該說,韓國當局的這種做法符合《海牙公約》的規定和國際法的引渡規則。但韓國法院在法院判決中強調所謂的“動機”和“自衛”,量刑過輕,不符合《海牙公約》關於“國內法中任何嚴重性質的普通犯罪都應以同樣方式處理”的規定,偏向罪犯。

3.中國和韓國都是海牙公約的成員。根據《民用航空器犯罪管轄權總公約》的規定,作為第96號民用航空器登記國,對這壹犯罪擁有管轄權,這壹犯罪是可引渡的犯罪。據此,中國可以要求引渡卓長仁等罪犯。

4.所謂“引渡或起訴”原則,是指在其領土上發現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的締約國,如果不引渡該人,無論犯罪是否在其領土上發生,都應毫無例外地將案件提交主管當局起訴,主管當局應根據其國內法,以與任何嚴重性質的普通刑事案件相同的方式作出決定。這壹原則的確立,意味著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不應以政治犯論處,而應以重刑懲處。這對於打擊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行為,維護國際民航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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