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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制度有哪些模式?

1,立法審核模式

立法型審計模式及特點:立法型國家審計模式是指國家審計機構隸屬於立法部門。這種模式主要存在於西歐、北美等實行三權分立政治體制的國家。

實行立法審計制度的國家,基本屬於政治體制上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國家。

國家審計機構從屬於立法機構。立法審計制度模式,審計機構對代表人民的議會負責,為議會提供服務,審計結果對議會負責。

國家審計機構具有很強的獨立性。

2.司法審計模式

司法國家審計模式,最高國家審計機構以審計法院的形式存在。這種模式以法律的形式強調國家審計的權威,審計人員具有司法地位,享有司法權,強化了國家審計的職能。

3.行政審計模式

在行政審計模式下,國家審計機構從屬於政府行政部門,對政府負責。它是國家加強行政管理的重要工具,政府部門的意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審計機關的工作範圍和審計處理。

4.獨立審計模式

獨立審計模式是指國家審計機關獨立於立法、行政和司法,不隸屬於任何國家機構,獨立形成國家權力的壹個分支,只對法律負責。這種模式的組織形式是會計檢察院或審計院。審計機關獨立於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不受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的幹涉。

擴展數據

審計機關成立以來,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建立國家審計制度的初期,中國選擇了隸屬於國務院的行政模式。

這種選擇符合壹定時期國家政治經濟環境的特點。特別是在新舊體制轉軌時期,金融領域違法違規現象仍然十分嚴重,會計信息造假和失真現象較為普遍,內部控制和財務管理不規範的狀況沒有得到根本改善。

在這種情況下,實行政府主導下的行政審計模式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

百度百科-審計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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