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內容上看,虛假評估報告罪涉及故意制作、出具與事實嚴重不符的評估報告。這些報告可能包括資產、信用、環境、安全和其他方面的評估。這些舉報內容與實際情況存在重大差異,且這種差異是故意的,即行為人明知舉報內容不實,但仍予以發布或傳播。
二、從目的上看,虛假評估報告罪還應考慮行為人的動機。如果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如騙取貸款、逃避監管、獲取資質等,故意作出虛假的鑒定報告。,那麽這種行為就構成了虛假鑒定報告罪。
第三,從手段上看,虛假評估報告罪的行為人可能采用篡改數據、偽造證據、隱瞞真相等手段達到其非法目的。這些方法不僅破壞了評估報告的客觀性和公正性,也損害了相關利益方的合法權益。
四、從後果看,虛假評估報告犯罪的行為必須達到壹定的社會危害性,才能構成犯罪。例如,虛假評估報告可能導致投資者損失、市場秩序混亂和環境破壞等嚴重後果。
總而言之:
虛假評估報告罪的立案標準主要包括評估報告內容嚴重不真實、行為人的故意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使用非法手段作出報告以及造成的嚴重後果。只有同時滿足這些條件,才能對行為人進行追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29條規定:
負責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中介機構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與證券發行有關的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有關的虛假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重大工程和涉及公共安全的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第45條規定:
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評估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責令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工壹年以上五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接受委托從事業務,擅自收取費用的;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業務;
(三)采用欺騙、利誘、脅迫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專業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四)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假借他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簽署本人未承擔業務的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
(六)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