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誰擁有村裏的池塘?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壹)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和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民集體。根據農民集體所有權的不同,集體土地所有權可分為三種類型:①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基本形式。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屬於全村農民,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機關或法定代表人是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人。(2)鄉(鎮)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壹般由鄉(鎮)辦的企業事業單位使用,也可以由農民集體或者個人使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壹般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即由鄉(鎮)人民政府取得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③本村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
因此,村塘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
第二,所有權的定義
所有權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由支配事物的權利。物主可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屬於自己的東西,任何人不得幹涉。所以,當屬於某人的東西被他人非法占有時,法律還是應該給予物主壹定的手段來消除他人的侵害。物權法為此賦予了所有權人請求權。法律術語叫物權請求權,是以物權為基礎的。所謂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可以要求特定的人做或者不做某種行為。當被請求方拒絕合作時,權利人可以訴諸法院和其他公共當局。
第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及其代表有三個層次:
1.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所有者代表經營管理。
2.壹個村有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歸上述兩個組織的農民所有的,由村內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作為所有者代表經營管理。
3.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所有者代表經營管理。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村內池塘的所有權應屬於村集體,壹般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