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帝時期,在文帝改革的基礎上,進壹步深化了刑事制度改革。前壹年(公元前156年)上諭:“加罪無異於重罪。還好,死不了,不能做人。”命令將處罰從300改為200,將左腳趾截肢從500改為300。第六年(144前)上諭減300減200,200減100。同年,景帝還下詔改革刑具,規定杖長五尺,寬壹寸,末端半寸厚,用竹板制成,行刑時不得換人,使刑罰制度改革向前邁進了壹大步。
至於先秦五刑中的宮刑,在文帝改革刑制時就已廢除,但在景帝四年又恢復了。那麽,墨、斬、剁(砍掉左右腳趾)這些較輕的刑罰可以廢除,但為什麽更殘酷的宮刑卻可以廢除而不是廢除呢?這是因為閹割承擔的是死刑而不是刑罰的作用。文帝廢除宮刑,卻沒有發現死刑的刑罰。因此,景帝不得不將其恢復。對於被判處死刑的人要求判處徒刑的,允許改為判處徒刑。現代人程樹德也說:“漢末以宮刑代替死刑,這是沿景帝定制的。”
文帝、景帝時期的刑罰制度改革順應了歷史發展趨勢,為廢除奴隸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罰制度奠定了基礎。盡管這壹改革還存在壹些缺陷,但它無疑是中國古代法律發展史上壹次影響深遠、極其重要的刑事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