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條款違法怎麽辦?
合同條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二,合同免責條款無效。
1,明顯不公平無效。我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這種明顯免除自己責任或者明顯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免責條款,造成了當事人事實上的訴訟地位的偏離和不平等,即明顯失公正,即明顯不公平,必須確認無效。
2.以各種方式和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免責條款無效。壹方采取欺詐、脅迫、惡意串通或者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中設立的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
3.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在未提醒對方註意和詳細說明的情況下無效。格式條款提供者出於保護自身利益的目的,設置壹些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在簽訂合同時既不提醒對方,也不做任何說明,使對方要麽對簽訂合同不知情,要麽被迫接受其條款,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提醒對方註意合同中免除自己責任的相關條款,並對該條款的原意作出詳細說明。
4.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對於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給予了特殊的保護,而從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出發,如果允許壹方免除對另壹方的人身損害責任,無異於縱容當事人利用合同的形式合法地消滅另壹方的生命,這與保護公民人身權利的憲法原則相違背。並且在實踐中,這種免責條款也違背了對方的真實意思。所以,必須禁止。
三、擔保合同無效後如何承擔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當然不再承擔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責任。但是,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根據相應的過錯承擔民事責任。具體情況如下:
(1)主合同有效,保證合同無效的,在債權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和保證人都有過錯的,保證人的責任限額為未清償債務的1/2。
(2)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免除責任;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的責任限額為65438+債務人未清償部分的0/3。
無論如何,無效保證合同的保證人在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後,仍可以向債務人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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