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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53條中的重大疾病有哪些?

重大疾病是指需要花費大量金錢治療並在較長時期內嚴重影響患者及其家屬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壹般包括:惡性腫瘤、嚴重心腦血管疾病、需要進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術、可能導致終身殘疾的損傷、慢性疾病晚期、深度昏迷、永久性癱瘓、重型顱腦損傷、嚴重帕金森病和嚴重精神病。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壹:有哪些主要的婚姻疾病?

根據法律規定,重大婚內疾病主要包括:指定傳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嚴重遺傳疾病(如先天性癡呆、泛發性白化病等。)及相關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癥、重度智障、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等。).

以前的婚姻法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婚姻無效”。也就是說,之前有這些重大疾病是不能結婚的。但在現行生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刪除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條款,同時增加了“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的法定義務。它改變了以前對“病婚”的看法,以後“病婚”不再無效了!但是可以撤銷。

根據《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二、重大疾病範圍:

這種重大疾病的範圍在民法典中沒有明確列出。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如下:

第八條婚前醫學檢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檢查:

(1)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3)精神疾病。

第九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傳染期指定傳染病或者發病期相關精神疾病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都應該推遲結婚。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其他醫學上認為影響婚育的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生育子女的遺傳性疾病,因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獨立生活能力,後代繁衍風險高。

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和其他嚴重精神病。

三:為什麽這些病之前不能結婚?

其實最重要的是保護彼此和下壹代的身心健康,避免疾病的傳播和遺傳。法律強制要求從源頭上避免悲劇發生。那為什麽現在要放手?

其實對於某些疾病,比如遺傳病,已經有人提出,遺傳病有很多種,不壹定會遺傳給孩子。比如侏儒的遺傳率是50%。讓疾病不再成為婚姻的障礙,在法律上把婚姻關系是否有效的決定權交給無過錯方。

《民法典》規定,壹方隱瞞嚴重疾病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如果對方婚前明明知道自己有相關疾病,還故意隱瞞,誘使妳與之結婚,這就違背了婚姻中的坦誠相待原則,妳有權決定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3條,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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