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哪些主要的婚姻疾病?
根據法律規定,重大婚內疾病主要包括:指定傳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嚴重遺傳疾病(如先天性癡呆、泛發性白化病等。)及相關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癥、重度智障、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等。).
以前的婚姻法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婚姻無效”。也就是說,之前有這些重大疾病是不能結婚的。但在現行生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刪除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條款,同時增加了“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的法定義務。它改變了以前對“病婚”的看法,以後“病婚”不再無效了!但是可以撤銷。
根據《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二、重大疾病範圍:
這種重大疾病的範圍在民法典中沒有明確列出。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如下:
第八條婚前醫學檢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檢查:
(1)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3)精神疾病。
第九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傳染期指定傳染病或者發病期相關精神疾病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都應該推遲結婚。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其他醫學上認為影響婚育的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生育子女的遺傳性疾病,因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獨立生活能力,後代繁衍風險高。
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和其他嚴重精神病。
三:為什麽這些病之前不能結婚?
其實最重要的是保護彼此和下壹代的身心健康,避免疾病的傳播和遺傳。法律強制要求從源頭上避免悲劇發生。那為什麽現在要放手?
其實對於某些疾病,比如遺傳病,已經有人提出,遺傳病有很多種,不壹定會遺傳給孩子。比如侏儒的遺傳率是50%。讓疾病不再成為婚姻的障礙,在法律上把婚姻關系是否有效的決定權交給無過錯方。
《民法典》規定,壹方隱瞞嚴重疾病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如果對方婚前明明知道自己有相關疾病,還故意隱瞞,誘使妳與之結婚,這就違背了婚姻中的坦誠相待原則,妳有權決定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3條,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