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八條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並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辦理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準。招標人應當具備招標項目相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二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有能力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人資格審查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等全部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和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並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並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本法對投標人的規定適用於投標的個人。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中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招標項目屬於施工的,招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用於完成招標項目的簡歷、業績和機械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