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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被撤銷還能恢復嗎?

強制執行如果被撤銷,可以恢復。

申請人撤銷強制執行申請後,法院將裁定終止執行。法院終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可以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再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申請強制執行期限超過兩年的,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民事執行又稱民事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在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的訴訟活動。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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