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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轉讓、租賃分別是什麽意思?

租賃是將自己的財產出租給承租人的行為;轉租是承租人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行為;轉讓是將自己的財產以有價值的、無償的方式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224條轉租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給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212條定義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236條租賃續期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壹十四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第二百壹十五條租賃合同的形式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216條出租人的基本義務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217條承租人的基本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壹十八條合理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壹十九條不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220條租賃財產的維護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壹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維修義務。

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第222條租賃財產的保管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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