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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人身關系法和財產關系法

妳好:民法典中規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範的區別並沒有改變。

婚姻家庭編既要保護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則,又要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體的合法權益。因此,身份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按照當事人的意誌任意處置,不以得失為轉移。身份法中有很多強制性規範。為了保護家庭中弱者的利益,實現實體正義,國家在更廣更深的範圍內進行幹預。如果禁止家庭暴力,其特征就是公權力介入家庭關系。家暴不是私事,而是需要多機構合作的社會問題。婚姻和家庭法領域的法律行為是有限的。民法中常見的意思自治原則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受到諸多限制。比如在婚姻家庭領域,身份行為主體的年齡特別有限。男22歲,女20歲才有婚姻行為能力。年滿30歲的自然人才有收養能力。再比如,有些身份行為可以不代理,比如結婚登記、離婚登記,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才能表達真實意願。婚姻家庭系列調整的法律關系相對穩定。與其他財產法律關系相比,婚姻家庭法律關系是穩定的或相對穩定的,因為它是以性結合和血緣聯系為自然條件的社會關系,是長期的或永久的倫理結合,而不是或不應該是基於利益的短期結合。血緣關系是不可能解除的,婚姻關系也是為了永遠生活在壹起。雖然現代社會離婚率高,但人們對婚姻的渴望仍然是“百年好合,終成眷屬。”確立權利義務的目的不同:婚姻家庭立法確立的夫妻之間、父母之間以及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體現的是家庭的經濟功能和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需要,目的是贍養老人、撫養子女和相互幫助,是婚姻家庭法的倫理屬性在法律規範中的體現。

所以可以說,婚姻家庭法中有些權利是義務性的,有些義務是強制性的。歸根結底,這是由婚姻家庭法的倫理性質和同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客觀要求決定的。

該法以《民法》第2條為基礎。

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文章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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