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產保全車將車扣押至法院。根據具體原因,我們可以采取相應措施要求收回車輛:
(1)如果是被法院進行財產保全扣押,可以向法院提供相應的擔保,或者與保全申請人協商,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扣押,這樣車就可以取回來了;
(2)在法院執行過程中被法院扣押的,法院可以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後,將車輛返還給妳,或者主動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收回車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250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
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二、交通事故中的財產保全要求是什麽?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有給付的內容,即申請人將來立案的訴訟請求有財產給付的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3.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
4.訴訟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