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常見的執行方式和手段有九種。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押、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強迫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強迫被申請人搬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執行法律文件中規定的行為;逾期履行期間強行雙倍支付逾期履行款;相關產權證過戶的強制程序。
根據《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和《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後,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明確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方式和標準、收費金額(比例)、支付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收費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的收費條款約定的收費方式和金額(比例)收取律師服務費。律師事務所應當直接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委托人的要求或者因其他原因,由承辦律師代為支付費用的,承辦律師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提供由委托人簽署並註明支付金額的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時,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律師事務所對經濟確有困難的委托人,可以減收或者緩收律師服務費。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發生的費用糾紛,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交當地律師協會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