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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執行罪

拒不執行判決執行罪的法律規定如下: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壹般情況下,本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罪的成立需要滿足三個條件: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執行義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有能力實施具體行為;拒絕執行該法案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對情節輕重的判斷包括隱匿、轉移、銷毀財產,致使判決無法執行的;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抗拒、阻止、妨礙執行等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拒不執行判決執行罪的法律後果;

1.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信用影響:被執行人可能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影響其個人信用和以後的經濟活動;

3.限制消費:對於拒不履行判決的被執行人,法院可以采取不必要的措施限制高消費和其他消費;

4.執行:法院有權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措施執行判決;

5.行政處罰:除了刑事責任,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比如罰款、吊銷執照。

綜上,拒不履行判決執行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有能力故意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此行為壹般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加重至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成立條件包括判決或裁定的法律效力、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和拒不履行的情節輕重,後者包括隱匿財產和使用暴力阻礙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13條

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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