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仲裁裁決後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嗎?
勞動仲裁裁決後,可以提起訴訟,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仲裁裁決作出後,人民法院撤銷或者拒絕執行的,當事人此時可以就該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仲裁裁決已經生效,沒有撤銷,此時法院不能提起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9條
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法》第五十四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不願意在協議中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明。裁決書應由仲裁員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不同意裁決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二、不執行勞動仲裁裁決會有什麽後果?
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當事人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向法院申請執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勞動仲裁裁決書下達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已經生效,當事人不按照裁決的規定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然後按照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